
公告日期:2025-09-05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98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2025〕12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9 月 5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9 月 5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同辉佳视(北京)信 上市公司 /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戴福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崔振英 董监高 时任副总经理
姬海燕 董监高 时任财务总监
赵庚飞 董监高 时任董事、时任子公
司科影视讯(现更名
为同辉数文)经理
李刚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时任董
事、时任副总经理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戴福昊、崔振英、姬海燕、赵庚飞、李刚: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辉信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同辉信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 年至 2021 年期间,同辉信息及其下属子公司科影视讯(北京)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影视讯,后更名为同辉数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威尔文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同辉(北京)数智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合同、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
致同辉信息披露的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以及引用了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称《发行股票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同辉信息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2,017.30 万元、961.70 万元、1,497.61
万元、1,806.53 万元,分别虚增利润 1,046.43 万元、814.86 万元、737.48 万
元、587.82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同辉信息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13 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以下简称 2013 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2019 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号,以下简称 2019 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第五条、2013 年《管理办法》第六十条、2019 年《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戴福昊作为同辉信息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指使公司虚增收入、利润行为,签署同辉信息 2018 年至 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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