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90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制度,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证累积投票制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本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符合《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不得阻碍符合条件的股东依法
推荐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将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当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
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当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选票。
第十四条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分开投
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选票填写规则:
(一)投票股东应当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对应的投票表决权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该选票无效;
(三)每位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如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小于或者等于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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