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20:30:51 股吧网页版
同辉信息: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82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
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工作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为:全面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具体包括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有关公司运作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董事会、股东会文件的组织和准备工作,作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与公司股东等投资者的关系,增强公司运作、决策、管理的透明度;负责与中介机构及有关主管机关的联络,协调处理公共关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管理、法律、经济等领域工作3
年以上;

(二)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
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公司的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五) 有《公司法》第178条或《上市规则》第4.2.2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
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和兼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六)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
司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非经法定
程序不得随意解聘。

如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正式
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拟辞职的,其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为: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的指定联络人;

(二)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三)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并担任记录,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按规定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