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71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经理班子成员的职责权限与议事规则
做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者其他经理班子成员。
第四条 经理班子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公司经理班子成员由董事会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除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
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经理班子
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经理班子的正常选聘程序。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
第八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 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 具备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设计能力,统领公司员工和经营业务的综合管理能力和较强的社会关系协调、公关能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满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七)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可以解除其职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上述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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