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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20:30:47 股吧网页版
同辉信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67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公司银行信用管理和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依照《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
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公司下属企业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视同为对外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其对外担保应遵循本管理制度之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会审议第一款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决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申请提供担保的,必须提供反担保。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违规担保问题的,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单项或现有存续的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本制度第九条关于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或不得超过股东会对董事会对外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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