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20:30:47 股吧网页版
同辉信息: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83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职责及议事细则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 2/3 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召开专门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五)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七) 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九) 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