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92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参控股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对其产生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
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三)发生或拟发生交易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中公司需要对外及时披露标准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但对于公司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2.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
(六)重大风险事项
1. 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 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 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6.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披露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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