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73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同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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