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84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经公司股东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工作组成员,应当受本工作细则的约束。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负责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签署委员会报告,并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
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审计委员会在委员人数达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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