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70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督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持续监督指引第 1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为公司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和交易
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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