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95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同辉佳视(北京) 第一条 为维护同辉佳视(北京)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 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 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章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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