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86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第 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及本制度有关股份变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
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作为基数,计算其
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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