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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1 17:34:11 股吧网页版
诺思兰德: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1


证券代码:430047 证券简称:诺思兰德 公告编号:2025-068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09:《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股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进行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量力而行、严控风险的
原则。

第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
度。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
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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