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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1 17:34:11 股吧网页版
诺思兰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1


证券代码:430047 证券简称:诺思兰德 公告编号:2025-075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1:《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市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
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或暂缓披露,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
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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