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证券代码:430017 证券简称:星昊医药 公告编号:2025-104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储于公司的专项账户内。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的相关规定。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股票发行方案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募投项目改变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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