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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8 19:22:02 股吧网页版
星昊医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8


证券代码:430017 证券简称:星昊医药 公告编号:2025-121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
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方
式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其所持有的规定期间不得转让的股份,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限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京证券
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分派导
致的变动除外),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
申报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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