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400264 证券简称:东方 3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收到辽宁
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等提
起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东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对外担保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31)。公
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后一审被告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民终 549 号),现将相关进展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负责人:胡焘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一(债务人、担保人)
姓名或名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
3、 被告二(担保人)
姓名或名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股份”)
法定代表人:杨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4、 被告三(担保人)
姓名或名称: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的参股公司
5、 被告四(担保人)
姓名或名称:张宏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6、 被告五(担保人)
姓名或名称:张显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关联自然人
7、 被告六(担保人)
姓名或名称:刘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8、 追加被申请人(担保人)
姓名或名称: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关联法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东方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签署编号为“1020190221000006”的《最
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以下合称“《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东方公司提供贰拾
亿元整的授信额度,具体业务种类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国内贸易融资、国际贸
易融资及保函。2021 年 11 月 8 日,原告与东方公司签署了编号为
“1020190221000006GNMY”的《国内贸易融资额度合同》(以下简称“《贸易融资合同》”),作为《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原告向东方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贰拾亿元整的国内贸易融资总额度,具体业务种类包括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以及其他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种类。
原告与东方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签署编号为“1020102311060127”的《最
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以下合称“《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东方公司提供敞口金额壹拾捌亿零肆佰贰拾万元,授信总额叁拾亿元的授信额度,具体业务种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及国内信用证。
随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以流动资金贷款、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
票形式共计向东方公司发放融资款项。截止 2024 年 10 月 31 日,融资余额
1,287,249,533.34 元。
为保证《授信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权能得到清偿,股份公司、哈尔滨公司、张宏伟、张显峰、刘辙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四保证人自愿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东方公司作为出质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东方公司以其持有的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公司 40%股权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另东方公司作为出质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东方公司以其持有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亿股股票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合同履行过程中,东方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到期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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