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涉及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商业敏感信息(合称为“商业秘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按相关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
第七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八条 认为需要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公司相关人员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将前述表格、相关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及所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进行初步核实后,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一事一登记”原则,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盖章。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登记事项清单等材料由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负责归档保管,并按要求报送。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相关监管部门颁布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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