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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1 16:53:09 股吧网页版
博信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1


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400258 证券简称:博信 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平机械”)因与中铁大桥局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5 年 8 月 29 日,千平机械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沪 0120
民初 753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千平机械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5-025

姓名或名称:中铁大桥局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开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天津中合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燕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5 月,原告与第三人天津中合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大桥局
上海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吊车租赁合同》(简称“合同一”),约定:第三人租用原告设备用于被告承包的三峡大丰 H8-2 海上风电安装项目风机安装工程,租
期 6 个月;6 个月内每月租费 240 万元整,超出 6 个月按 210 万元/月;被告承担
“如在本合同项下,第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当月结算租金,被告有权从下个月中被告付给第三人的月度结算款中扣除该项费用,并支付给原告”的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租赁设备,经第三人最终确认,累计结算租赁费用为 17,266,633 元。经原告多次催收,第三人仅累计支付租赁费用 9,826,633元,仍拖欠原告 744 万元租赁费用。

第三人一直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向原告支付当月租赁费用,原告多次催收无
果。因而,原告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租赁费,但被告不予理会。

2024 年 7 月 2 日,原告向吉安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过程中,第三人抗辩
其与被告签订《三峡大丰 H8-2 海上风电安装项目风机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简称“合同二”),第三人租赁原告设备即是为了执行合同二,合同二的工程总价 80,999,993 元明确包含了合同一的设备租赁费用。但被告仅向第三人支付 800 万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未支付,因而无力支付原告的设备租赁费。

被告未按合同一约定,向原告支付设备租赁费用,已构成严重违约,并造成

公告编号:2025-025

了原告的资金利息损失,应予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租赁费用 7,440,000 元及利息损失,以 7,44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
计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为 526,578.74 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 7,966,578.74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2024 年 12 月 2 日,申请人千平机械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 7,966,578.74 元为限。

2025 年 3 月 18 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出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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