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400241 证券简称:洪涛 3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
2024 年 9 月 19 日,黄德武、金俊宪、李师聪、莫心刚四人以被申请人深圳洪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 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破产清算,案号为(2024)
粤 03 破申 967 号。
2024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
通知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听证通 知书》,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于2024年10月16日前往深圳中院参与(2024)
粤 03 破申 967 号案件的听证调查。同时,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该案件的《异议通知
书》,公司依法享有听证和提出异议的权利。
202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年新先生及相关人员参加了听证,公司就
黄德武、金俊宪、李师聪、莫心刚四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向深圳中院提出异议,并提交 相关证据。
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2024)粤 03 破申 967
号】,内容如下:“本院认定,四名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受理。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公告编号:2025-025
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黄德武、金俊宪、李师聪、莫心刚对被申请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黄德武、金俊宪、李师聪、莫心刚四人因不服深圳中院作出的上述(2024)粤 03破申 967 号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或“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对洪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2025 年 7 月 29 日,公司收到省高院(2025)粤破终 54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
内容如下: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黄德武、金俊宪、李师聪、莫心刚提交 83 名员工欠薪情况表及联名签署请愿破产书等新的证据材料拟证明其上诉主张。洪涛公司提交质证意见对前述证据材料不予认可。另有自称洪涛公司的一位债权人寄来《关于不应对洪涛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反映》。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黄德武、金俊宪、李师聪、莫心刚对洪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洪涛公司虽然暂不能清偿对黄德武等劳动者的债务,但洪涛公司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资产大于负债,名下尚有多处不动产未处置,该公司亦在对项目施工应收款进行追收。洪涛公司仍在持续经营,投资者持有的洪涛公司股票亦在退市板公开交易,并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洪涛公司刚退市不久,在本案表达了强烈的继续经营的愿望,从洪涛公司的行业性质、经营体量看,洪涛公司的经营困境受行业周期的影响,但仍有经营状况好转清偿债务的可能。维护企业持续经营,提升运营价值,符合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各类债权人的根本利益。综合全案情况,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洪涛公司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黄德武、金俊宪、李师聪、莫心刚对洪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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