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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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50850-01 号
致: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江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左江科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或涉及的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4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发布了《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41)。2025年5月3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有公司44.99%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张军、何朝晖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议2024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发布《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除增加董事会换届选举、变更公司制度的临时提案外,2025年4月30日公告的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2025年6月13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发布《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变更现场会议地址的公告》(告编号:2025-056),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9号楼1层会议室,其他通知事项不变。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并在相关法规及章程规定的时限内公告了增加临时提案、变更会议地址的事项。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6月20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9号楼1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公司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会议主持人等人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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