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证券代码:400231 证券简称:保力新 5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公 司”或“原告”)尚未收到法院判决要求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公司董事会已向控 股股东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德新中喆”)和实 际控制人高保清发送《关于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 函》,敦促常德新中喆尽快执行司法判决。具体内容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保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德新中
喆”)
主要负责人:高保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2 月 10 日,原告保力新公司与被告常德新中喆签署了《重整投
资协议》,约定常德新中喆参与保力新公司的重整,按协议约定进行合作。2019
年 12 月 25 日,保力新公司与常德新中喆签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常德新中喆负责保力新公司重整后的生产
经营和管理。常德新中喆承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保
力新公司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3 亿元。若因常德新中喆原 因导致上述承诺未实现的,常德新中喆应当在保力新公司 2022 年度报告披露
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保力新公司补足。2023 年 4 月 27 日,保力新公司披
露 2022 年度报告。根据保力新公司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度报告,常德
新中喆应在2023年7 月27日前,向保力新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816,867,341.04 元,常德新中喆逾期未支付,经过保力新公司多次督促,常德新中喆认可应当 向保力新公司支付该业绩承诺补偿款,已支付 82,000,000 元,尚欠 734,867,341.04 元未支付。因此常德新中喆应向保力新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 款 734,867,341.04 元及资金占用费损失。
现因原告保力新公司资金困难,无力承担诉请全部业绩补偿款的案件受理 费,但因情况紧急,为了保护原告保力新公司即原告保力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 益,考虑到业绩补偿款816,867,341.04元的计算是由两部分组成,即300,000,000 元+516,867,341.04 元(保力新公司 2020-2022 三年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该 部分金额的确定原告保力新公司与被告常德新中喆之间存在争议),同时,被 告常德新中喆已向原告保力新公司支付 82,000,000 元业绩补偿款,故原告保力 新公司先行向被告常德新中喆主张 2.18 亿元业绩补偿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后 续资金困难缓解后,另行向被告常德新中喆主张剩余 516,867,341.04 元业绩补 偿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常德新中喆向原告保力新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218,000,000 元及资金占用费(以 218,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7 月 27 日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
算)暂计算至 2024 年 5 月 9 日为 6,622,421.92 元,合计 224,622,421.92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常德新中喆承担。
2024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
陕 01 民初 249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174,400,000 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以 174,4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7 月 27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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