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证券代码:400224 证券简称:苏阳光 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5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股份公司”)分别于 20
25 年 6 月 3 日、2025 年 6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
com.cn)披露《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5-053、2025-057),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 0281 民初 12111 号。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主要负责人:李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贷款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荣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胜良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全中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治堂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梅娣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陶海荣
8、 被告
姓名或名称:高惠丰
9、 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荷娣
10、被告
姓名或名称:花晓东
11、被告
姓名或名称:邹春燕
12、被告
姓名或名称:陆克平
13、被告
姓名或名称:郁琴芬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阴支行”)与被
告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公司”)、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阳公司”)、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刘梅娣、陶海荣、高惠丰、刘荷娣、花晓东、
邹春燕、陆克平、郁琴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阴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阳光股份公司归还工行江阴支行借款本金 69,236,529.88 元、期内利息 1,
729,741.39 元、逾期罚息及复利(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本
金和期内利息之和 70,966,271.27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55 个基点再加收 50%计算),赔偿律师费损失 10 万元;
2、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工行江阴支行有权以聚丰公司提供抵押的无锡市锡甘路 78 号、长江北路 259 号不动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402,550,1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3、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工行江阴支行有权以茂阳公司提供抵押的无锡市红星路 207 号不动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24,797,4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工行江阴支行有权以大江公司提供抵押的江阴市璜土镇上游村、友谊村、天生港村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72,088,1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工行江阴支行有权以刘梅娣、陶海荣质押的 1,450 万股江苏阳光股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30 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工行江阴支行有权以高惠丰、刘荷娣质押的 1,650 万股江苏阳光股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30 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7、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工行江阴支行有权以高惠丰、刘荷娣质押的 1,974 万股江苏阳光股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30 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8、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工行江阴支行有权以花晓东、邹春燕质押的 3,046 万股江苏阳光股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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