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公告编号:2025-066
证券代码:400224 证券简称:苏阳光 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5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3 日、2025
年 7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披露《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2025-062),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
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 0281 民初 12163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主要负责人:朱叶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贷款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66
法定代表人:吴文荣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阴法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86,264,941.72 元、期内利息 2,804,583.69 元、
截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期内利息之复利、逾期罚息之复利;
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 49,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江阴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86,264,941.72 元、期内利息 2,804,583.69 元、逾期罚息 805,498.89 元、期内利息
之复利 26,249.45 元,并承担以本金 86,264,941.72 元期内利息 2,804,583.69 元为
基数,自 2025 年 4 月 22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4.15%上浮 50%计算
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服务费损失 49,000 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 491,56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96,561 元(原告已
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支付。
公告编号:2025-06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阴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公司目前所涉诉讼较多,已对公司产品招投标或销售产生不利影响,相关诉讼若后续进入执行阶段,可能存在公司部分资产被司法冻结或拍卖,进而导致公司业务规模萎缩、资产不完整等风险。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对此案件采取相关措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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