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公告编号:2025-065
证券代码:400224 证券简称:苏阳光 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法院”)发来的(2025)苏 02 民初241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江苏无锡分行”)
被申请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郁琴芬
被申请人:陆克平
被申请人:陆宇
被申请人:孙宁玲
被申请人:江苏德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无锡法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无锡分行与被告阳光公司、郁琴芬、陆克平、陆宇、
孙宁玲、德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立案后,
江苏无锡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阳光公司、郁琴芬、陆克平、陆宇、孙宁玲、德源公司银行存款 17,550 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无锡法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无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
公告编号:2025-065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郁琴芬、陆克平、陆宇、孙宁玲、江苏德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17,550 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无锡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因公司目前所涉诉讼较多,对公司产品招投标或销售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相关诉讼若后续进入执行阶段,可能存在公司部分资产被司法冻结或拍卖,进而导致公司业务规模萎缩、资产不完整等风险。
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三、 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5)苏 02 民初 241 号《民事裁定书》。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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