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证券代码:400220 证券简称:同达 5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6 月 5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所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任职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八)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九)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全国股转系统 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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