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30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096 号
关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C 座 22 层;
栾先舟,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国升,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方 舟,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6 号、〔2023〕64 号、〔2023〕93 号)及本所
查明的事实,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部分债务融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且决策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
2021 年 9 月至 2023 年 2 月,泛海控股存在多笔重大债务逾
期未及时披露的情形,其中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4 月涉及债务
本金 90.55 亿元,占泛海控股 2020 年净资产的 54.53%;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2 月涉及债务本金 103.4 亿元,占泛海控股 2021
年净资产的 178.74%。前述逾期的债务中,泛海控股向关联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两笔融资金额分别为 17.8 亿元、24 亿元的债务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相应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二、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质押的情况
2020 年 6 月,泛海控股控股子公司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西三环支行(以下简称农发
行西三环支行)申请 17.86 亿元融资,2021 年 9 月 17 日,泛海
控股将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 35 亿股股份追加质押给农发行西三环支行。泛海控股未及时披露前述追加质押的情况。
泛海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6.3.7 条、第 7.7.6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7.7.7
条的规定。
泛海控股董事长栾先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 4.3.1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泛海控股的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泛海控股总裁刘国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泛海控股的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泛海控股时任总裁方舟任职期间,公司存在多笔重大债务逾期合计本金90亿元未及时披露,占公司 2020年净资产的 54.53%,且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质押情况。方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泛海控股
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栾先舟,总裁刘国升,时任总裁方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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