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7
公告编号:2025-002
证券代码:400181 证券简称:R 紫晶 1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
其他(退市公司) 退市公司
术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穗劳人仲案【2024】13816 号
立案时间:2025 年 2 月 6 日
案号:(2025)粤 1403 执 121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全部未履行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5 年 3 月 5 日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5-002
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
其他(退市公司子公司) 退市公司子公司
司
执行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粤 03 民终 35463 号
立案时间:2025 年 1 月 13 日
案号:(2025)粤 0391 执 683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全部未履行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5 年 1 月 22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穗劳人仲案〔2024〕13816 号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65940 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2024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期间工资 36220.11 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2024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6220.11 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2、(2023)粤 03 民终 35463 号(详见多份判决书)
(2023)粤 0391 民初 6495 号
一、被告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 1275000 元及支付截至 2023 年 5
月31日的利息83306.43元、罚息2303.89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275000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1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钟国裕对被告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
公告编号:2025-002
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8631 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8631 元,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8631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2023)粤 03 民终 35463 号
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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