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2
证券代码:400181 证券简称:R 紫晶 1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
其他(退市公司) 退市公司
术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4)粤 1403 民初 822 号
立案时间:2024 年 7 月 5 日
案号:(2024)粤 1403 执 1101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4 年 12 月 30 日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
其他(退市公司) 退市公司
术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粤 1403 民初 2221 号
立案时间:2024 年 3 月 4 日
案号:(2024)粤 1403 执 362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4 年 12 月 6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2024)粤 1403 执 1101 号案件(详见多份判决书)
(2024)粤 1403 民初 822 号
一、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梅州市宏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款项 58654.30 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欠款项为基数,
自 2024 年 3 月 7 日起按年利率 3.4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梅州市宏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5000 元,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梅州市宏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40.43 元,由原告梅州市宏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47.43 元,
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393 元。
(2024)粤 1403 民初 949 号
一、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梅州市宏德工程科技
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款项 398130 元及逾期利息 14531.75 元(逾期利息计至 2023
年 12 月 13 日,自 2023 年 12 月 14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欠
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另计),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梅州市宏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5000 元,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梅州市宏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020.9 元,由原告梅州市宏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633.9 元,
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7387 元。
(2024)粤 1403 民初 950 号
一、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梅州市宏德工程科技
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款项 179594 元及逾期利息 6555.18 元(逾期利息计至 2023 年
12 月 13 日,自 2023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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