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证券代码:400118 证券简称:R 艾格 1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金融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格拉斯”)于 2025 年 7 月 3 日收到来
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发送的《北京金融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京 74 行初 247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二)收到判决的日期:
一审判决收到时间:2025 年 6 月 11 日
(三)受理法院
一审受理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四)本案件的最新进展:一审已裁判(公司判决目前已生效,其余原告均已上诉)
二、本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基本信息
1、原告
原告一: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 33 号凯德 807 室。
原告二:尹兆君,男,1987 年 2 月 17 日出生,汉族,住址 XXX;
原告三:张鹏,男,1979 年 8 月 14 日出生,汉族,住址 XXX;
原告四:曹晓龙,男,1980 年 10 月 8 日出生,汉族,住址 XXX;
原告五:张欣,男,1981 年 8 月 5 日出生,汉族,住址 XXX;
原告六:张远,男,1984 年 6 月 29 日出生,汉族,住址 XXX;
2、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吴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监管部门
3、原告代理律师
袁昭,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琳,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本次诉讼案件情况
原告艾格拉斯、尹兆君、张鹏、曹晓龙、张欣、张远因诉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警告、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艾
格拉斯、尹兆君、张鹏、曹晓龙、张欣、张远的委托代理人张琳,被告证监会的委托代理人侯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证监会具有作出 148 号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 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定,证监会具有作
出 45 号复议决定、46 号复议决定、47 号复议决定、190 号复议决定、191 号
复议决定和 192 号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是我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一)关于 148 号处罚决定认定艾格拉斯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事实是
否清楚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的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艾格拉斯未在《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艾格拉斯未在《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艾格拉斯两次以虚假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入账,导致《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其他流动资产、虚增利润。在案的账户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定期报告、记账凭证及相关单据、借款合同等可以证实上述内容。综上,证监会认定艾格拉斯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艾格拉斯所提公司经营困难、无力负担罚款等情形,并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由,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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