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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0 17:04:13
发布于 广东
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未发现康得新光电出货单关键信息填列不全、有关人员在不同单据上的签字明显不同、不同公司的同种单据上出现同一签字人。
1.在营业收入截止性测试中,康得新光电的虚假销售客户北京康英天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丰昊鼎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乐慧精诚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金大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电科尼特机电有限公司5家公司,其出货单均没有填列送货地址和联系方式信息,也没有客户签收。
2.在营业收入真实性测试中,康得新光电的虚假销售客户ApexPrimeWorldwideLimited、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Musarading(H.K.)Limited、中电百达兴南京科技有限公司、ASHINETECHNOLOGYCO.,LTD、航天物流有限公司、PRONICSCO.LIMITED、江苏汇润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GrandExcellenceWorldwideLimited、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怡光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翼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优图、鞍山市科力达经贸有限公司、江苏金大疆投资有限公司、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仁尊贸易实业有限公司、鞍山西沃经贸有限公司、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北京顺邦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ASAMATERIALINC、北京科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亚达)、鞍山市和融贸易有限公司、TECH.MATERIALTRADINGINC、南京亦和亦嘉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康英天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28家公司,其出货单均没有填列送货地址、联系方式信息。
另外,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委托书上物流专员“高某松”与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优图、鞍山市和融贸易有限公司出货单上物流部“高某松”的签字明显不同。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亦和亦嘉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顺邦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家公司部分出货单上客户签收人同为杨某杰。
(四)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1.康得菲尔的测试样本中,瑞华所未发现康得新虚假销售客户广东优图、北京科亚达2家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远大于《信用额度确认表》显示的额度。2015年年末康得菲尔对北京科亚达、广东优图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627万元、1.77亿元,而前述两家客户公司的信用额度分别为4,000万元、7,000万元。
2.在康得新光电销售客户函证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存在大量不一致的情况下,瑞华所未关注某些函证地址明显异常,如:虚假销售客户北京顺邦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函证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17号元19号楼紫金长安LOFT营销中心。对于上述发函地址明显异常情况,瑞华所未审慎核实。
3.对智得国际应收账款审计时未实施函证替代性程序。瑞华所在未收到DATAWINDINC回函情况下,未实施替代性程序。
综上,瑞华所在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中,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审计程序予以解决,并考虑存在的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一)从某一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与从另一来源获取的不一致;(二)注册会计师对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存有疑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函证保持控制”、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四、瑞华所在对康得新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穿行测试存在的问题
1.康得新光电销售与收款穿行测试程序中对关键环节控制责任人认定错误。2016年康得新光电诸多控制责任人的职务和人员姓名与2015年度完全不同,却与2016年康得菲尔控制责任人大部分一致。
2.康得新光电、康得菲尔、北京功能3家公司销售与收款流程穿行测试中,存在多个关键检查点无证据支持,主要体现在:各子流程控制证据,即公司相关控制制度等,只有索引号而无对应底稿和内容;无销售订单、销售合同审批信息、无客户信用额度审批信息、无已审批的销售审批单和销售通知单、无装运单、无成品发运跟踪表,不能得出“内部控制得到执行”的审计结论。此外,未发现出货单关键信息部分未填列。
(二)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未发现康得新光电客户出货单中关键信息部分空白。在瑞华所抽取的测试样本中,虚假销售客户北京怡光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出货单送货地址及联络方式均未填列。
综上,瑞华所在销售与收款流程穿行测试、控制测试程序中,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错报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1.未发现康得菲尔出货单没有客户签收。在瑞华所抽取的测试样本中,虚假销售客户广东优图、北京航星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仁尊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碧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潘辉工贸有限公司、南京亦和亦嘉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翼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航天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中泰正元科贸有限公司、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2家公司均存在前述问题。
2.未发现康得新光电出货单没有填列送货地址及联系方式,涉及虚假销售客户ApexPrimeWorldwideLimited、北京怡光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江苏汇润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Musarading(H.K.)Limited、GrandExcellenceWorldwideLimited、ASHINETECHNOLOGYCO.,LTD、北京中电科尼特机电有限公司、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翼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成都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智慧海派)、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3NODGROUP(HK).,LIMITED(三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江苏金大疆投资有限公司、航天物流有限公司、广东优图、东莞创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冠方舟纸业物流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智云科技有限公司、RAYSWINLIMITED、SUNYOUNGENTERPRISECO.,LIMITED、北京科亚达、上海琪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潘辉工贸有限公司、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海派)、中国航天工业供销天津公司、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9家。
未发现康得新光电出货单关键信息填列不全、有关人员在不同单据上的签字明显不同、不同公司的同种单据上出现同一签字人。
1.在营业收入截止性测试中,康得新光电的虚假销售客户北京康英天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丰昊鼎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乐慧精诚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金大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电科尼特机电有限公司5家公司,其出货单均没有填列送货地址和联系方式信息,也没有客户签收。
2.在营业收入真实性测试中,康得新光电的虚假销售客户ApexPrimeWorldwideLimited、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Musarading(H.K.)Limited、中电百达兴南京科技有限公司、ASHINETECHNOLOGYCO.,LTD、航天物流有限公司、PRONICSCO.LIMITED、江苏汇润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GrandExcellenceWorldwideLimited、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怡光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翼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优图、鞍山市科力达经贸有限公司、江苏金大疆投资有限公司、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仁尊贸易实业有限公司、鞍山西沃经贸有限公司、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北京顺邦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ASAMATERIALINC、北京科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亚达)、鞍山市和融贸易有限公司、TECH.MATERIALTRADINGINC、南京亦和亦嘉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康英天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28家公司,其出货单均没有填列送货地址、联系方式信息。
另外,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委托书上物流专员“高某松”与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优图、鞍山市和融贸易有限公司出货单上物流部“高某松”的签字明显不同。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亦和亦嘉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顺邦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家公司部分出货单上客户签收人同为杨某杰。
(四)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1.康得菲尔的测试样本中,瑞华所未发现康得新虚假销售客户广东优图、北京科亚达2家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远大于《信用额度确认表》显示的额度。2015年年末康得菲尔对北京科亚达、广东优图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627万元、1.77亿元,而前述两家客户公司的信用额度分别为4,000万元、7,000万元。
2.在康得新光电销售客户函证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存在大量不一致的情况下,瑞华所未关注某些函证地址明显异常,如:虚假销售客户北京顺邦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函证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17号元19号楼紫金长安LOFT营销中心。对于上述发函地址明显异常情况,瑞华所未审慎核实。
3.对智得国际应收账款审计时未实施函证替代性程序。瑞华所在未收到DATAWINDINC回函情况下,未实施替代性程序。
综上,瑞华所在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中,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审计程序予以解决,并考虑存在的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一)从某一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与从另一来源获取的不一致;(二)注册会计师对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存有疑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函证保持控制”、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四、瑞华所在对康得新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穿行测试存在的问题
1.康得新光电销售与收款穿行测试程序中对关键环节控制责任人认定错误。2016年康得新光电诸多控制责任人的职务和人员姓名与2015年度完全不同,却与2016年康得菲尔控制责任人大部分一致。
2.康得新光电、康得菲尔、北京功能3家公司销售与收款流程穿行测试中,存在多个关键检查点无证据支持,主要体现在:各子流程控制证据,即公司相关控制制度等,只有索引号而无对应底稿和内容;无销售订单、销售合同审批信息、无客户信用额度审批信息、无已审批的销售审批单和销售通知单、无装运单、无成品发运跟踪表,不能得出“内部控制得到执行”的审计结论。此外,未发现出货单关键信息部分未填列。
(二)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未发现康得新光电客户出货单中关键信息部分空白。在瑞华所抽取的测试样本中,虚假销售客户北京怡光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出货单送货地址及联络方式均未填列。
综上,瑞华所在销售与收款流程穿行测试、控制测试程序中,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错报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1.未发现康得菲尔出货单没有客户签收。在瑞华所抽取的测试样本中,虚假销售客户广东优图、北京航星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仁尊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碧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潘辉工贸有限公司、南京亦和亦嘉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翼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航天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中泰正元科贸有限公司、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2家公司均存在前述问题。
2.未发现康得新光电出货单没有填列送货地址及联系方式,涉及虚假销售客户ApexPrimeWorldwideLimited、北京怡光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江苏汇润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Musarading(H.K.)Limited、GrandExcellenceWorldwideLimited、ASHINETECHNOLOGYCO.,LTD、北京中电科尼特机电有限公司、杭州瑞呈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翼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成都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智慧海派)、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3NODGROUP(HK).,LIMITED(三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江苏金大疆投资有限公司、航天物流有限公司、广东优图、东莞创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冠方舟纸业物流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智云科技有限公司、RAYSWINLIMITED、SUNYOUNGENTERPRISECO.,LIMITED、北京科亚达、上海琪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潘辉工贸有限公司、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海派)、中国航天工业供销天津公司、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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