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公告编号:2025-009
证券代码:400087 证券简称:R金亚1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三十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调解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于近日收到成渝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三份《民事调解书》((2024)渝
87 民初 657 号、(2024)渝 87 民初 585 号之一、(2024)渝 87 民初 585 号)。
根据所收到的《民事调解书》显示,法院已对原告张顺天等 3 人诉公司及相关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审理和调解,并经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相关协议,法院予以确认。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调解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调解背景
上诉人张顺天等 3 人因与被上诉人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公司)等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种,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相关协议。
(二)调解各方当事人
1、(2024)渝 87 民初 657 号
调解方 1(原告):张顺天
调解方 2(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解方 3(被告二):周旭辉
公告编号:2025-009
调解方 4(被告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调解方 5(被告四):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2024)渝 87 民初 585 号之一
调解方 1(原告):郑繁荣
调解方 2(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解方 3(被告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调解方 4(被告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3、(2024)渝 87 民初 585 号
调解方 1(原告):陈超明
调解方 2(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解方 3(被告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调解方 4(被告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三、《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一)《民事调解书》((2024)渝 87 民初 657 号)载明:经法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1.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9 日前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张顺天造成的损失 15,063.85 元;2.周旭辉
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义务在 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义务在 2%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原告张顺天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6.案件受理费 176.00 元,减半收取88.30 元,由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旭辉负担,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 10%范围内负担,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在 2%范围内负担。
(二)《民事调解书》((2024)渝 87 民初 585 号之一)载明:经法院主持
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1.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25 年 8 月 9 日前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郑繁荣造成的损失 4,332.68 元;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9
赔偿义务在 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义务在2%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原告郑繁荣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 50.00 元,减半收取 25.00元,由郑繁荣负担。
(三)《民事调解书》((2024)渝 87 民初 585 号)载明:经法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1.金亚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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