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公告编号:2025-008
证券代码:400087 证券简称:R金亚1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三十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于近日收到成渝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六份《民事裁定书》((2025)渝
87 民初 22 号、(2025)渝 87 民初 22 号之一、(2024)渝 87 民初 585 号、(2024)
渝 87 民初 585 号之一、(2024)渝 87 民初 585 号之二、(2024)渝 87 民初 657
号),一份《民事判决书》((2024)渝 87 民初 585 号)。
根据所收到的《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原告周素花等 56 人诉公司及相关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定,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背景
上诉人周素花等 56 人因与被上诉人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公司)等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成渝金融法院依法审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A、6 份《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情况
1、(2025)渝 87 民初 22 号
原告:周素花、陆菊敏
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5-008
2、(2025)渝 87 民初 22 号之一
原告:孙翀
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3、(2024)渝 87 民初 585 号
原告:梁益炬等 40 人
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4、(2024)渝 87 民初 585 号之一
原告:周金莉
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5、(2024)渝 87 民初 585 号之二
原告:韩宁、曹璞
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6、(2024)渝 87 民初 657 号
原告:邹学军等 9 人
被告一:周旭辉
被告二: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B、《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情况
7、(2024)渝 87 民初 585 号
原告:单子良
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8
被告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根据《民事裁定书》((2025)渝 87 民初 22 号、(2024)渝 87 民初
585 号、(2024)渝 87 民初 585 号之二、(2024)渝 87 民初 657 号)载明,法
院在依法审查立案后,上诉案号原告周素花等 53 人分别于 2025 年 1 月、2025
年 6 月 24 日、2025 年 7 月 3 日、2025 年 7 月 9 日、2025 年 7 月 10 日进行了撤
诉。
(二)根据《民事裁定书》((2025)渝 87 民初 22 号之一、(2024)渝 87
民初 585 号之一)载明:法院在依法审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和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周金莉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孙翀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三)根据《民事判决书》((2024)渝 87 民初 585 号)载明:原告单子
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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