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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4 05:20:39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内蒙古
致:江阴市人民法院尊敬的法律卫士,司法公平公正的执行人之一您好,因为贵院裁决海润

$海润1(SZ400074)$  致:江阴市人民法院



尊敬的法律卫士,司法公平公正的执行人之一您好,因为贵院裁决海润光伏破产清算,本人持有的股票价值X万人民币,突然人间蒸发,不知去向,给了谁,被什么人收走了,本人有权利知道,故致函问询。

贵院的裁决是否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海润光伏股民近二十万,贵院的裁决是否考虑了海润光伏400074的公众性?

贵院的对海润光伏破产清算的裁决体现法律公平公正了么?

股票是国家批准发行的有价证券,融资用的,我持有的股票在贵院裁决海润光伏破产清算时还是有市场价值的。贵院裁决后,我持有的400074凭空消失价值清零了,这不是市场行为,这是抢劫。难道是贵院帮助或协助什么人将我们的钱抢劫了?

以资不抵债为名就可以让股民财产消失不见,至于什么原因引起的资不抵债,都可以不管不问不查不纠,只管结果,不管原因,这样审案谁人能服,人民法院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司法公平公正为职责,海润光伏没有更好的办法两全其美了吗?

现在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海润光伏已经迎来了最好的时代,它就不可以破产重整或重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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