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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5:42:06 股吧网页版
R国恒1: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400064 证券简称:R 国恒 1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德福生态园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华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豪祥牧业有限公司、湖南港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德弘永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烁飏、王明一、郭启扬、宋德亮、李枫、马海东一案的起诉(申请)材料,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已经收悉。

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天津二中院决定立案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

被告 1:深圳市中德福生态园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2:深圳市联融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3:广州华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4:湖南豪祥牧业有限公司

被告 5:湖南港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6:新余市德弘永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7:肖烁飏

被告 8:王明一

被告 9:郭启扬

被告 10:宋德亮

被告 11:李枫

被告 12:马海东

被告 13:余红英

被告 14:余建湘

被告 15:陈星锦

被告 16:饶爱莲

被告 17:深圳德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18:深圳市德弘联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19: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因原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国恒铁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天津二中院根据原
告的申请,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作出(2016)津 02 民破 1-1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国恒铁路重整一案。其后,天津二中院指定国恒铁路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并指令由国恒铁路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2019 年 1 月 23 日,国恒铁路提报的重整计划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
过。之后,国恒铁路管理人依法申请天津二中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2019 年 2月 28 日,天津二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国恒铁路的重整程序转入执行阶段。

2019 年 8 月 17 日,国恒铁路管理人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了遴选投资人
的公告,原告也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平台发布了此信息。2019 年 9
月 2 日,被告 1 至被告 16 及蔡挺辉、胡旭光共同组成重整投资人联合体,参与
了重整投资人参选,并按照遴选要求,向原告递交了投标书,并缴纳了保证金300 万元。

2019 年 9 月 3 日,国恒铁路管理人会同国恒铁路管理层召开会议,最终确
定被告 1 至被告 16 及蔡挺辉、胡旭光组成的联合体为国恒铁路重整案重整投资人。

2019 年 9 月 5 日,原告和被告 1 至被告 16 及蔡挺辉、胡旭光签订了《天津
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引入重整投资人协议书》(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
议” ),该协议第二条明确了被告 1 至被告 16 及蔡挺辉、胡旭光成为重整投资
人的条件,即组建经营团队、重整计划完成后实现业绩承诺、提供流动资金 6亿元,其中流动资金的 0.4 亿元在原告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到位。同时该协议第五条约定,若被告 1 至被告 16 及蔡挺辉、胡旭光违反本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之约定情形的,则原告可按照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被告 1至被告 16 及蔡挺辉、胡旭光全部主体或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第六条约定,被告 1 至被告 16 及蔡挺辉、胡旭光违约导致重整计划无法完成的,原告可单方面解除协议,被告 1 至被告 16 及蔡挺辉、胡旭光已提供的资金和资产无需退还。

2020 年 8 月 27 日,原告收到被告 1 至被告 16 及蔡挺辉、胡旭光的《关于
重整投资人相关事项的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蔡挺辉胡旭光因个人原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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