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传媒: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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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10-29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作为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于2008年10月22日收到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关于与关
联方续签<承接印刷业务协议>的议案》及相应的其他材料。
由于交易对方广州日报社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10.1.3条第四项规定的关联法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对该交易事项进行
了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参照市场价格
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
基于此,本人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续签<承接印刷业务协
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乔平、李湘南应按规
定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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