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详见附件)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向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报送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并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完成申报: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与资本管理办公室报送并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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