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开展募集资金业务,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安全存储、
透明公开、合法合规、风险防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一) 专款专用原则: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更用途,确保资金用于事先承诺的项目或业务发展,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安全存储原则: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门设立的监管账户中,保障资金的安全,防止被挪用、侵占或遭受其他损失。
(三) 透明公开原则: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情况和相关信息,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能够清晰了解资金的动向。
(四) 合法合规原则: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
(五) 风险控制原则: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避免因资金使用不当导致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六) 效益最大化原则:合理规划和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为股东创造价值。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规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等);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含两次)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并于协议签署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三方协议签订后,方可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九条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施效果。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