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一)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五)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 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发出的涉及公司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形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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