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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9:18:09 股吧网页版
新恒汇: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会议事效
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在本规则第一条规定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决定: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三项或第五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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