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由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构成公司总经理经营班子。总经理经营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组成。总
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人员后,应与总经理及其经营
班子成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拟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重大投资项目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
(十)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一)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十二)《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
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报董事会批准,指定一名副
总经理代理。
第十四条 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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