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可能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合并范围内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实质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关联交易事项;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重大变更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七)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上述事项的持续进展事项。
第七条 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
(二)召开监事会并做出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四)其他公司的重要会议。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以下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与关联方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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