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前述各主体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30%;
(八)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二)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作出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公司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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