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
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原则、范围及投资方式
第二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 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 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 收购、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 新增对外权益性投资(如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四) 股票、基金、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
(五)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六)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决策受
本制度规制。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
第六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投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若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涉及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外,还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计算。
第七条 达到以下标准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八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项目,应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机构审议。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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