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决定设立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订《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并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且其中 1 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审部独立于公司财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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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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