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与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以及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审查、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纳税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经办责任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担保申请人必须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申请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以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五)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被担保人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如适用);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七)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