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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8:42:06 股吧网页版
港迪技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 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做到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具有能
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过半数应为独立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时,须提出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等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中心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中心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七)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八)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九)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十)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十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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