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选拔,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人选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和主持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等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 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三) 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的程序包括:
(一) 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广泛搜寻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召集人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
(二)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 由提名委员会两名(含)以上委员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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