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公司法》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公司董事长及子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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