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修订)
二○二五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455860875W。
第三条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4,660,000 股,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uangdong Provincial Academy of Building
Research Group Co.,Ltd
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 121 号大院,
邮政编码 51050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856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国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选举或者更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
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新发展并服务社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及土木工
程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工程质量的检测、监测、测试、试验和安全鉴定,产品质量检测;产品研发;计算机软件、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的开发及销售;自有房屋租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建筑文化传播宣传策划;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编辑出版《广东土木与建筑》;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服
务、能源应用优化与控制、建筑环境优化与控制及净化产品开发与销售;计量技术服务。
第三章 公司党委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
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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